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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上述五種情形之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