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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定金協議時為減少糾紛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的發生,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協議無效。定金協議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協議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 (二)定金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訂立定金協議未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協議的成立。為了避免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
在法定繼承時,如數人共同繼承,就產生了在同一順序數名法定繼承人之間確定各繼承份額的問題。我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作了明文規定。按照該條規定,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應繼份額按照以下兩條原則確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謂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均等,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這就是說,法定繼承并不一定是完全平均分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那都有
如果父輩去世了,而祖輩對于將來的遺產訂立了遺囑,則祖輩的遺產的繼承問題按照遺囑來執行。也就是說,如果父親去世了,而爺爺立下遺囑,則爺爺的財產按照遺囑安排來繼承。如果遺囑指定了孫輩做繼承人,那么孫輩就有遺產的繼承權,父輩的兄弟姐妹都沒有權利提出異議。那么,如果祖輩未訂立遺囑該如何處理呢?如果祖輩沒有訂立遺囑則祖輩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規則來繼承。但是,此種情形下,遺產的分配就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這首先就要看父輩與祖輩去世時間的先后問題。1、如果父輩先于祖輩去世,一般情況下,父輩的配偶對于祖輩的遺產是沒
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上述五種情形之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實踐中常會遇到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